(一)药品备案材料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
2、药品生产批件及其补充批件(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3、药品生产质量标准: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含试行标准);生物制品规程;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标准。药品标准附有说明书的,需一并提交。
4、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正式批复的药品说明书批件或药品说明书原件。
5、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证书。
6、药品专利证书。
7、有商品名或别名的药品必须提供药监局批复的相应批件。
对通用名相同,剂型或规格不同的药品须分别提供上述相应文件。所上报材料间如有内容互不相符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以上材料中除药品说明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可提供相应复印件。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上报时按上述顺序进行装订。
8、各药品生产企业在准备上述纸介材料同时,须登陆www.bjld.gov.cn网站下载申报软件,并将 “备案表”所填内容录入申报软件中(具体使用说明随该软件同时下发),与纸介材料一同报至市医保中心。
(二)药品核定程序
1、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备案范围内药品,由各企业自北京市或军队系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资质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材料报至市医保中心。
2、市医保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确认,自北京市及军队系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结果公布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药品信息库调整情况,未中标的药品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每周三上午(节假日除外)为药品管理工作接待日,如各企业上报的药品资质有变更时,可在接待日内将变更材料报至市医保中心备案。经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备案采购的药品,各企业在按照本通知要求上报相关资质材料的同时提交备案采购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市医保中心将根据变更内容及备案采购药品情况定期调整药品信息库。
五、各企业要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因上报材料不真实引发的相关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与市医保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20号文)有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