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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8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范医疗保险药品资质材料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通用名及剂型列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进行药品资质备案,备案内容如有变化,及时申报变更。未按本通知进行资质备案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按照市医保中心《关于2005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实行备案及异名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42号)精神,于2005年10月1日前已将药品资质材料报至市医保中心的《药品目录》内药品,以及2005年10月1日以后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市医保中心进行资质备案的《药品目录》内药品,不用再进行备案。已报送的药品资质材料如有变更时须及时申报变更。

  二、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名称的管理和规范,便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对于通用名及剂型在《药品目录》中并同时具备商品名、别名或仅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药品,经过审核后,作为药品异名纳入药品信息库管理,未经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的药品名称不纳入药品信息库。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药品信息库提供的药品名称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

  三、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除特殊规定的药品外,进入医院临床使用的药品必须是中标品种。为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内中标药品,药品信息库中药品名称的调整与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同步,中标品种经核定后纳入药品信息库。

  四、药品资质备案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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