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纳家户清真寺、清真中寺、滚钟口克马伦丁长老拱北清真寺等;
(七)经确定公布的古树名木和近现代优秀建筑、雕塑;
(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上、地下文物古迹;
(九)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人文景观;
(十)法律、法规中确定的保护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下列确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
(一)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民风民俗;
(二)贺兰石石雕工艺;
(三)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饮食、服饰等生活实物的传统制作工艺;
(四)体现银川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老字号等;
(五)其他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文化遗产。
第七条 加强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文化、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鼓励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名城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第九条 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或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应当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市规划、文物等行政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
第十条 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十一条 未列入名城保护,但能够体现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人文景观,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规划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