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场地管理者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未取得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的,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九、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5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十、公安机关要严格安全检查措施。对取得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举办的大型活动,在活动举办前要对场地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通知整改,安全隐患消除前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大型活动入场时,举办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措施,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携带违禁物品且不服从管理,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观众,应当拒绝其入场。观众人数达到公安机关核定的人数时,应当停止入场工作。
在大型活动举办中,发现组织失控,入场人员严重超过限量或者现场发生混乱等情况,可能导致难以控制的事故的,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以责令停止活动。
十一、公安、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进一步树立全局和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本决定的落实工作。今后,文化、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大型活动前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公安工作实际,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对取得文化、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活动,要严把安全关,周密组织、精心部署,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大型活动安全。公安、文化、体育等部门因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转让或委托举办大型活动,或者超过核准观众数量印制、出售门票,或者场地管理者违反规定向举办者提供大型活动场地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举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