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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的决定
(郑政文[2006]5号)


  近几年来,我市大型文化体育活动频繁,较好地繁荣了人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主办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组织不力,险些酿成事故,教训深刻。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树立我市平安和谐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参加人数200人(含200人)以上的演唱会、音乐会、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以及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以下统称大型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决定。
  二、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举办地公安机关备案,并与公安机关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
  三、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今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除经文化、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必须在举办之日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在公安机关审查许可前,主办者不得进行有关的宣传和经营活动。
  四、申请办理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举办者应当向举办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型活动举办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方案和说明,包括参加大型活动的工作演艺人员人数、观众人数及邀请贵宾、领导等有关情况;
  (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和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文化、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还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大型活动参加人数200人以上3000人(含3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举办申请由举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批;人数3000人以上的,由举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报市公安机关审批;跨本市两个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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