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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

第二章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防空警报系统,建设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
  第九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和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防护要求,编制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制定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方案。
  第十条 按照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警报器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备时,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
  防空警报通信网所需控制线路由通信部门拟制调度方案。
  防空警报通信设置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安全空间及电源。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空警报通信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组织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
  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设有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测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性能,发现可能影响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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