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于2005年6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8日
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畅通、准确、迅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通信保障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防空警报通信),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通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是指发放警报报知信号的基础设施,包括警报器、通信和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第六条 防空警报通信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和管理。
通信、广播电视、电力、财政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