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试点企业要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重视,具有较完善的专利工作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定期研究专利工作,形成良好的专利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专利申请量累计已达20件以上,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连续两年超过25%;专利实施率在40%以上,专利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企业总销售额的40%以上。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专利管理工作机构或有专职专利工作管理人员,企业中层以上领导、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70%以上;有用于专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为中国专利淄博明星企业或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专利试点,由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科技局初审后,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和考察符合试点条件的,报市政府审定后认定为“淄博市专利试点企业”。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关于开展专利试点工作的申请。
(二)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科技局的推荐意见。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专利试点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技术人员和专利工作者组成的专利试点工作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试点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专利试点工作期满,试点单位要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考核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