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修正)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责令限期清理,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恢复其使用性质,对责任单位处以设施造价2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或者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排放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范围内或者作业场所挖掘的,责令立即恢复,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的,责令立即清除,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清扫保洁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对责任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清除,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畜力车撒落粪便或者其它杂物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清除,对责任人处以5元的罚款。宠物在室外排泄粪便饲养人未清除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责令限期清运,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排放垃圾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乱排乱倒垃圾的,暂扣其运输工具,责令限期清除,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月缴费额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清除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