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的清运应当日产日清。
无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内的旱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单位自建的旱厕自行清掏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掏。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垃圾、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垃圾应当到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单位、屠宰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垃圾处理场应当封闭管理。垃圾排放后应当及时推平覆盖、定期消杀,防止污染场内外环境。
第二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冰雪除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责任区履行冰雪除运义务。
无冰雪除运能力的可以委托有偿除运。
第二十八条 承担冰雪除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雪停后24小时内清扫责任区的冰雪。集贸市场、停车场的冰雪由开办单位组织除运。车站、广场、重点路段的冰雪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有关单位于雪停后3日内清运。
第二十九条 冰雪应当按照规定堆放,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检查井内或者路面倾倒冰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