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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三、第六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本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本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第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名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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