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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船舱内,不得同时载人,不得将载运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装。
  第二十二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使用专运车辆。托运人应当安排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当熟悉烟花爆竹的安全防范常识,安全运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园、影剧院、体育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设立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二十五条 设立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的,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仓库的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安全距离、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通风、降温、地面防摩擦引起火花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三)仓库周边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语;
  (四)仓库严禁架设供电、明火燃气设施。

第四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以下区域和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二)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三)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四)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五)楼房的楼梯、楼道;
  (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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