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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限额;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上岗合格证;
  (四)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购销管理制度、保管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专用仓库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六)具备连锁配送条件,有完善的配送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行专柜销售、专人管理;
  (三)具备必要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四)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购销管理制度、保管制度;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六)企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经营人员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燃放常识;
  (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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