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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点燃引火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产生声响、烟光等的各类鞭炮、焰火。
  第四条 自治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其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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