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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条例

  (二)加强井下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四)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加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
  (六)定期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
  (七)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八)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九)其他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为每位职工免费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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