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河南省煤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煤炭条例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