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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于2005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5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关系本市依法治市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三)本市财政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部分变更、预算调整方案、财政决算;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六)缔结友好城市;
  (七)城市标志、市树、市花方案的确定和变更;
  (八)银川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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