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正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
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业经2005年7月8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5日
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3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4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5年7月8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5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海产品,是指大连沿海海域特有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刺参、皱纹盘鲍、栉孔扇贝、光棘球海胆(紫海胆)、海刺猬(黄海胆)、香螺、脉红螺(红里子)、魁蚶(赤贝)、栉江珧(簸萁蛤)等地方名贵海产品。
第三条 大连市辖区内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增养殖及采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增养殖是指在自然海域已有特种海产品资源的基础上,放养特种海产品苗种进行人工增殖,以补充或增加特种海产品自然资源的一种生产模式。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特种海产品的生产和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合理扩大增养殖规模,鼓励增养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特种海产品质量和增养殖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