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
(二)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
(三)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及通信、电业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