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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于200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日

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议军会、军地领导联系会,研究拥军优属等相关工作。对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优质供应部队用水、电、燃料、粮油、副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补助的应及时补助。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部队执行军事演习、机动演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提供方便条件;车辆通过时,公安交通部门应保证其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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