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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六)占用公共场地,损毁绿化、建筑小品、文体设施等;
  (七)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八)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九)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违规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物业用途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使用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五十七条 利用住宅小区内道路、空地等共用部位停车以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其它活动或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场(库),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五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因责任人维修养护不及时,造成公共或他人物业损坏、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所拥有的产权面积缴纳,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面余额低于首次缴存额30%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该物业的业主续筹。
  第六十一条 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储存、提取、查询等手续,并与委托银行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幢设账,核算到户。
  第六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将自缴或代收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缴至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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