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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还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大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全体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公共利益或维修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恢复协议。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立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三)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四)放置、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或者制造噪声;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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