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接受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七)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的用途。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招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临时公约应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并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