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使用、监管;
(七)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及通过适当途径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义务;
(八)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公约修订后,应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与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酬金;
(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
(四)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享有经营自主权,按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