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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开发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不得超过30%。
  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承担。
  第八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及物业共有产权人共同享有业主大会投票权。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业主,不应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业主资格终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增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后,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由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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