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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归侨、侨眷摊派、强行借贷,不得非法扣压、截留、挪用、冻结或者没收侨汇。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继承、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遗赠或者赠与以及处分境外财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手续,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调入国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十分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华侨子女就读经常居住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
  归侨、侨眷就业时或者参加各类就业考试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归侨、侨眷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应当在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上给予优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其子女升学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者有关单位派出公费留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对归侨、侨眷予以优先安排。
  归侨、侨眷及侨眷子女(均含配偶)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讲学,或者因经商出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优先审批。对其中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归侨、侨眷及侨眷子女(均含配偶)自费出国学习,学成回国要求国家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本省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毁弃、隐匿、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联系和往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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