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驶入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的;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六)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肇事车的;
(七)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时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五)机动车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的;
(六)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七)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违反规定速度行驶的;
(八)没有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的制动装置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非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的,收缴非法装置。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非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