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和收费的公共厕所,由经营者负责;
(三)集贸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或者居委会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负责其内部区域和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第十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的铲冰扫雪责任区域的冰雪。
铲冰扫雪责任区域的冰雪,可以自行清除,也可以承担清除费用,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口香糖胶渣、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三)随地便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污水。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保洁,并及时清运垃圾。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第十九条 医院、生物制品厂和屠宰场产生的垃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家禽、家畜应当围栏圈养。畜力车进入城市应当配带粪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实行城市绿化区域责任制度。
绿化责任区域的确定,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四)、(五)的规定。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河道两岸和公共绿地的绿化,由自治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除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