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4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尼尔基镇城市规划实行直接管理。
尼尔基镇以外的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旗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