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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修正)

  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的责任,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八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桥梁、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有使用单位的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水域及岸线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园、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工业园区、开发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的整洁。
  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上述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履行。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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