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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不得要求从业人员违法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点;依次进站停靠,有停靠站台的应当进入站台上下乘客;不得滞站揽客或者站外带客;不得溜站拒载、中途甩客;
  (二)按规定向乘车人提供当次有效的车费凭证;
  (三)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的,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四)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劝阻乘车人吸烟和向车外抛撒垃圾;
  (五)将拾得的遗失物及时归还乘车人;
  (六)发现车内有危及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规范。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中除应当遵守第三十七条(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服务资格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并提供当次有效车费凭证;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空车候客时应当展示空车标志,交接班或者暂停载客时应当在规定位置展示暂停载客标志;
  (四)在出租汽车停靠点或者非禁止停车路段紧靠右边路沿停车,即停即走,不得滞留揽客;
  (五)未经乘车人允许,不得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另载他人。
  第三十九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乘车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携带未采取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动物;
  (四)携带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
  (五)胁迫或者强制驾驶人、乘务员做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乘车人应当主动支付车费或者出示有效免费乘车证件,不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出示有效免费乘车证件的,驾驶人、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
  乘车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驾驶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运营车辆已依法配备无线通讯调度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将无线通讯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十一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应当受到社会尊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妨碍公共客运车辆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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