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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05修正)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 旗县级、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遵守和实施;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直接选举若干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选民证和各种登记表格;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五至七人组成。
  选举工作小组的任务: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训练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选民投票选举,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选举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 每一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决定。
  代表中的妇女代表应当有一定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分配的妇女代表应选名额不应低于上届,其中,苏木乡级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选举法的规定,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口统计数确定。
  (一)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旗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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