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30日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第三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