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
  考古发掘结束后,组织发掘工作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和文物陈列展览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并达到风险等级安全防护标准。公安机关应当将文物收藏单位列为重点安全防范单位。
  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收藏。
  第二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区分等级,逐件登记,设置藏品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馆藏三级以上文物档案,并将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的交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交换馆藏二、三级文物,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其收藏的文物除国家禁止流通的以外,可以依法采取捐赠、交换、转让或者通过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等方式进行流通。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非经国家允许,不得进行买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