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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文物、国土等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
  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其布局、环境和历史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规划行政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撤销,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九条 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
  考古发掘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因建设工程紧迫或者文物面临破坏进行的抢救性发掘,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发掘,并及时补办发掘批准手续。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发掘单位。
  第二十条 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按照国家规定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匿、侵占、扣留。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进行勘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在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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