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于2005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园林、宗教、旅游、房产管理、教育等单位,在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其所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