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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架设炉灶烧烤食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家禽家畜未围栏圈养、畜力车进入城市未配带粪兜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对违法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运输车辆所载货物沿途泄漏、遗撒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招牌、指示牌、霓虹灯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展览、销售、文化、体育、咨询、宣传、节庆和公益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临街店铺经营者店外经营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陈旧破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和危及他人安全的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霓虹灯等,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责任区路面积雪的,处以责任区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六)故意毁坏绿化设施和绿化树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任区未按要求进行绿化,处以责任区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清运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的,处以每吨垃圾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恢复环境卫生设施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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