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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七)驾驶摩托车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八)驾驶摩托车搭载不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右侧车轮外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0.3米。
  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雨、霾、雾等低能见度条件时,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雾灯。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站点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序单排等候进站;
  (三)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四)驶离站点时按顺序行驶。
  第十五条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固定座椅内搭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牌证不全或者未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驾驶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第十七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超过靠路边1米外行走;
  (二)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
  (三)在道路上驾驭牲畜。
  第十八条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摩托车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向车外抛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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