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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特区内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建设、城管、规划、国土、环保、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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