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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决定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增加“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内容,作为第(六)项。
  三、第十七条中“市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控制区内确需设置构筑物或临时建筑物,兴建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第四十条修改为:“国防公路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用公路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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