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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无主犬、被没收的犬。
  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5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养犬。
  第九条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饲养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犬,须经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单位和个人在养犬登记前,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证明。
  个人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经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当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单位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应当持单位证明、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当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办理。
  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合格证。
  第十二条 养犬人在办理登记或者年检时,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只犬第一年为300元,以后每年为100元;单位养犬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管理服务费用于养犬管理和服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居住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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