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洛阳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决定对《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为限养区。限养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