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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23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3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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