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于2005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5年7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全省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和同级行业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同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对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主义活动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置独立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热心人道主义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志愿工作者。
第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红十字会系统的备灾救灾网络,根据条件建立备灾救灾仓库,筹措、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