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修正)

  罢免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预算进行审议审查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预算进行审议审查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有权推派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三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作出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四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负责答复代表,并抄送大会秘书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