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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修正)

  (六)大会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七)各项决议草案;
  (八)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自治区有关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必要时可以举行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对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要进行翻译。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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