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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修正)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代表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盟、设区的市、内蒙古军区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四)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五)选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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