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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4)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3号)


  2004年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04年1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4年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款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五款修改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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