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5修正)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定书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人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未经人才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未满法定期限的;
  (二)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在人才原来身份、职务、单位所有制性质以及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限制应聘人员。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十三条 人才求职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交流会、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人才应聘时,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离开原单位求职的人才,不得私自使用、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才,不得擅自离职应聘。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十八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中介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
  (二)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