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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5修正)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2001年1月10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活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人才市场择业求职,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引进,鼓励人才向特区急需发展的行业和部门流动。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特区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并接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计划、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为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人事行政部门应依法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特区人才市场供求状况,对特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进行宏观调控、统筹规划。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广告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所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任职资格和待遇等条件,不得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作出虚假承诺。
  第八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人才的,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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